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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免税审批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日期:2004-10-15 文号:署税发[2004]355号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查看正文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保证国家对残疾人专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实施,经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署税[1997]544号)附件第五条规定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的"进口单位",由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分别进行管理。

      (一)民政部门核准的有:

      1.直接从事残疾人康复治疗工作的机构;

      2.专门制作残疾人用品的生产企业;

      3.专门经营和销售残疾人用品的贸易公司。

      (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系统有:

      1.各级残联;

      2.各级残联所属的单位;

      二、上述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个人用专用品清单》所列商品,海关凭民政部(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函,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三、进口单位可以委托进出口公司代理进口,或者自营进口。自营进口的应在向商务部门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按规定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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