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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总局综合征管软件推广运行维护等工作的通知 |
| 日期:2004-10-22 文号:国税函[2004]118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查看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一窗式”、“一户式”等加强税收管理的工作不断深入,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已经进入到整合阶段。为了保证总局已出台的税收政策能够及时实施,各地纷纷要求推行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经总局研究决定,按照省级数据集中的模式,本着“以我为主”的原则,组织进行总局综合征管软件整合版的推广工作。争取到 2005年底在全国国税系统基本实现总局综合征管软件整合版的全面覆盖。为此,有关省市应抓紧做好与综合征管软件整合版推行相关的各项工作。相关工作要求及布置如下: 一、综合征管软件的推广原则 (一)综合征管软件采用省级数据集中的模式以省为单位推广。 (二)综合征管软件的推行,要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的原则,在硬件条件已经具备,尚无综合征管软件的省份推广,以进一步发挥其作用。 (三)推广的软件由总局统一管理。 二、综合征管软件推广的时间及批次安排 经研究决定,2005年1月完成河北、内蒙、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1个省推广运行总局综合征管软件整合版(两层结构);2004年底~2005年初,在河南、浙江等2个省试点运行总局综合征管软件整合版(三层结构)。2005年全面进行总局综合征管软件整合版的推广工作。 三、综合征管软件推广的支持工作安排 综合征管软件推广及支持工作由总局(信息办)统一安排和管理。总局(征管司) 负责各省推行总局综合征管软件中统一业务规范的指导、管理。总局(信息中心)指派各总局技术支持分中心(以下简称“支持分中心”),统一协调系统平台提供厂商、应用系统提供厂商的技术力量,对各省推广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技术工作进行指导、支持帮助和管理。 综合征管软件整合版(两层结构)推广单位对口支持单位的名单如下: 河北省推广由西安、宁波支持分中心进行支持帮助; 内蒙古自治区推广由武汉支持分中心进行支持帮助; 湖南省推广由湖南、厦门支持分中心进行支持帮助; 广西自治区推广由深圳支持分中心进行支持帮助; 四川省推广由浙江支持分中心进行支持帮助; 贵州省推广由青岛支持分中心进行支持帮助; 云南省推广由重庆支持分中心进行支持帮助; 甘肃省推广由西安支持分中心进行支持帮助; 青海省推广由河南支持分中心进行支持帮助; 宁夏自治区推广由河南支持分中心进行支持帮助; 新疆自治区推广由哈尔滨支持分中心进行支持帮助。 推广综合征管软件整合版的单位,应及时联系对口支持分中心(联系方式见附件一),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根据实施办法制定推广工作计划,报总局信息办备案,同时抄送总局征管司、信息中心。各地应在总局及支持分中心的指导帮助下,按计划完成推广运行工作。 各支持分中心作为总局技术支持的具体实施者,受总局委托,承担对上线省市的技术支持工作。各支持分中心要向各推广单位排出技术支持人员。派驻各推广单位的支持分中心人员向各地提供帮助、支持和咨询,并向总局报告推广实施的进度、问题等事项。上线省(市)应为支持分中心的工作提供便利。 河南省、浙江省试点推广由总局协调各支持分中心进行支持帮助。 四、各省推广综合征管软件的工作要求 综合征管软件的推广,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时间紧、要求高,各地国税机关务必牢固树立全局思想,相关各个部门必须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协作,加强目标责任制的管理,加大考核力度,做到定人、定岗、定责任、定考核、定期汇报工作进展,按照总局统一的推广工作进度和要求,积极开展工作。总局将对各地推广工作进行阶段性检查、考核和验收。 为确保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在全国的顺利推行,综合征管软件开发厂商的资源由总局统一调配。推广期间,各省应根据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推广运行的相关工作,不得擅自与综合征管软件开发厂商洽谈综合征管软件修改、培训、安装、维护等事宜。对于自有的、特殊的业务,各地在不与总局业务规定抵触,并不影响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前提下,才能自行开发相关的应用系统。各省在上线准备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前期准备工作 1.成立综合征管软件推广维护组织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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