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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日期:2004-11-11 文号:国税函[2004]124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闽国税发[2004]218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龙岩卷烟厂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元/条(200支)  龙岩卷烟厂  七匹狼(SP200) 25×(54+30)全包装     136.24  龙岩卷烟厂  七匹狼(SP300) 25×(54+30)硬盒翻盖   19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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