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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期申报的管理规定和业务规程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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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遇有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等特殊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申请

      纳税人需要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并报送下列材料:

      ①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报告
      ②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③资产负债表
      ④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支出情况
      ⑤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2)受理

      所在地税务机关文书受理环节受理、审阅纳税人填写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申报是否及时。符合条件的,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

      (3)审核

      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申报的资料属实后,以正式文件上报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审批,并附送纳税人的相关资料。

      (4)批准

      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上报的文件及相关资料,符合规定的,以正式文件予以批复,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的批复,制作《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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