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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利牌和豪情牌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日期:2004-12-10 文号:财税[2004]209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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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吉利牌和豪情牌轻型客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要求。经研究,对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2002年11月12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生产销售的吉利牌JL6360E1和豪情牌HQ6060El轻型客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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