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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口罐头厂进口马口等物资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8-5-26 文号:财税[1998]8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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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海口罐头厂1996年、1997年、1998年分别进口的20 00万美元、3000万美元、1500万美元额度内的马口铁等物资,均享受特区自用物资税收返还政策。考虑到上述物资为生产用原材料,后续环节生产销售后,还须计算缴纳增值税,为了使国家给予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对海口罐头厂在上述额度内从海关取得的加盖“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税款专用章”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款,准予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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