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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和手续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在批准的延期内缓缴税款;未经核准的,仍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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