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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未脱脂羊毛进口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日期:1997-11-4 文号:署税[1997]890号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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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将含脂羊毛在增值税分类体系中归于农产品。据此,对未梳的含脂剪羊毛(税号51011100)和未梳的其他含脂羊毛(税号510119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自1997年11月5日起改按13%的税率计征。  在此之前(不含当日)报关进口的含脂羊毛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不予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公告稿(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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