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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1997-10-10 文号:财税字[1997]12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查看正文

    为了鼓励从事进料加工的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顶替进口棉生产出口产品,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精神,经与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研究,特制定本通知。  一、对1997年9月15日以前经外经贸部批准已从事棉花进料加工的出口企业实际减少进口棉改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纺织品实行零税率政策。  新疆棉生产的出口纺织品是指出口纺织品中所含新疆棉及新疆棉加工增值的部分;零税率是指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纺织品所含增值税在产品出口以后全额退还给出口企业。  二、享受零税率的企业范围包括:  (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棉纺织品生产企业、生产型集团公司;  (二)生产棉纺织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有出口订单并落实纺织企业加工的工贸公司和专业外贸公司。  三、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退(免)税计算办法。  (一)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的品名、数量、含棉率及棉花单耗,企业必须如实申报。产品出口后,由海关按照纺织总会的部颁标准审核棉花单耗及耗用棉花数量,作为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计算零税率的依据。但是,出口纺织品耗用的棉花数量超过企业实际购入新疆棉部分的纺织品,不享受零税率政策。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棉纺织品生产企业、生产型集团公司及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纺织品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纺织品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增列当期企业可以抵扣或退税的进项税额  增列当期企业可以抵扣或退税的进项税额=当期出口纺织品离岸价格×含棉率×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含棉率由企业申报,经进出口商检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检验确定。  如上述企业经外经贸部批准同时从事棉花进料加工业务的,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公式同时适用。  (三)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纺织品,继续执行现行的免税办法。同时,对购进新疆棉生产纺织品的进项税额,在其制成品出口后,予以退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当期出口纺织品的全部进项税额×含棉率  (四)有出口订单并落实纺织企业加工的工贸公司和专业外贸公司,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可采用委托加工或作价加工方式。该类出口货物按核定使用新疆棉部分的进项税额计算退税。计算公式为:  1.委托加工方式:  应退税额=购进新疆棉委托加工部分的进项税额+工缴费部分所支付的税金×含棉率  2.作价加工方式:  应退税额=当期出口纺织品的全部进项税额×含棉率  (五)享受零税率的企业在1997棉花年度(棉花年度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下同)须进料加工进口棉的,应统一上报外经贸部审批。同时,外经贸部将批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将企业进口棉情况通知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相应核减企业可以享受零税率的新疆棉数量。棉花加工贸易的税收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对出口企业因扩大产品出口,本棉花年度比上一棉花年度增加用棉数量的部分,鼓励企业购买新疆棉解决。对国内不能供应、确需使用进口配棉的部分,由企业持新疆棉供棉单位开具的证明及外经贸部批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同意后,可不予核减企业享受零税率的新疆棉数量。  (六)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需在棉花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对出口企业本棉花年度出口纺织品享受零税率政策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凡出口企业本棉花年度享受零税率政策的出口纺织品所含的新疆棉耗用数量超过该企业本棉花年度比上一棉花年度进口棉数量实际减少的部分,应追回多退税款(不包括本条第五款后项情况)。  四、实行零税率政策的监管办法。  (一)对使用新疆棉实行计划管理。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海关部署等部门,根据“出疆棉”协调小组审定的需方企业名单,按照企业1996棉花年度进料加工进口棉花的实际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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