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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
| 日期:1997-9-29 文号:国税函[1997]54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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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提取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川国税发[1997]10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 2,884,780.12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抄送: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元) 所在地┌───┬────────────┬──────┬──────────┐│ 1 │东方电机厂 │915512.94 │ 四川省德阳市 │├───┼────────────┼──────┼──────────┤│ 2 │东方锅炉厂 │601401.38 │ 四川省自贡市 │├───┼────────────┼──────┼──────────┤│ 3 │东方汽轮机厂 │600895.29 │ 四川省德阳市 │├───┼────────────┼──────┼──────────┤│ 4 │东风电机厂 │211842.79 │ 四川省乐山市 │├───┼────────────┼──────┼──────────┤│ 5 │中州汽轮机厂 │135425.01 │ 河南省灵宝市 │├───┼────────────┼──────┼──────────┤│ 6 │新疆天山锅炉厂 │65476.15 │ 新疆乌鲁木齐市 │├───┼────────────┼──────┼──────────┤│ 7 │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5913.62 │ 北京市 ││ │北京公司 │ │ │├───┼────────────┼──────┼──────────┤│ 8 │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1500 │ 上海市 ││ │上海公司 │ │ │├───┼────────────┼──────┼──────────┤│ 9 │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6000 │ 广东省深圳市 ││ │深圳公司 │ │ │├───┼────────────┼──────┼──────────┤│ 10 │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2755.67 │ 海南省海口市 ││ │海口公司 │ │ │├───┼────────────┼──────┼──────────┤│ 11 │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1500 │ 山西省太原市 ││ │山西公司 │ │ │├───┼────────────┼──────┼──────────┤│ 12 │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16500 │ 广东省广州市 ││ │广东公司 │ │ │ ├───┼────────────┼──────┼──────────┤│ 13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重庆│6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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