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税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热点新闻
  • 南京地税携手灾区学生共度税收文化夏
  • 进口车关税“见底”一周年
  • 中国税务报:四川地震灾区出口退税有
  •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算
  • 到了重新看待房产政策的时候了
  • 内江市地税局启动“评服务评行风”问
  • 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提出 出口退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法》宣
  • 国务院宣布《筵席税暂行条例》失效
  •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企业享受税前扣除实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发布防伪税控一机多
  •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荣获“爱国拥军模
  • 海南国税内网门户在全省国税系统正式
  • 新排放标准实施大连金州区车购税出现

  • 百度主题
     
     
    国税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日期:1997-9-5 文号:国税函[1997]50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三[1997]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单,虽然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因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所以这类订单、要货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法规贴花。  二、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分属不同的独立法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相互之间开出的订单、要货单、要货生产指令单等,均应按法规贴花。  三、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