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支付的国内运费税款抵扣问题的批复
热点新闻
  •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出台
  • 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要求 推进地方税
  • 国务院宣布《筵席税暂行条例》失效
  • 国家税务总局机构改革进入操作阶段
  •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部门扎实推
  •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分析当
  • 海南国税内网门户在全省国税系统正式
  • 国企上缴红利 优先投向何处
  • 今年一季度全国税收收入15102亿
  • 企业所得税法为社会财富更公平分配提
  •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
  • 一批涉税资料业务取消和调整
  • 中国税务报:税务网站 搭建信息公开
  • 《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出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支付的国内运费税款抵扣问题的批复
    日期:1997-7-11 文号:国税函[1997]44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商品支付的国内运费可否作为进项税额扣除问题的请示》(京国税一[1997]231号)收悉。关于中国抽纱北京进出口公司出口商品支付的国内运费可否作为进项税额扣除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60号)法规,对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可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中国抽纱进出口公司作为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外贸公司,其外销货物实行的是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是增值税免税的一种方式,属于增值税免税货物,因此,其外销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