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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关于〈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法规〉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1997-7-10 文号:海关总署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查看正文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法规》(国函[1997]3号),我署此前已以61号署长令对外公布。为贯彻此法规,并经国务院授权,现制定《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法规》实施办法,并就执行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法规》是国务院批准的税收优惠法规,各关应连同本实施办法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并应按清单中所列物品范围进行审批,对难以界定的物品,应及时呈报总署关税司,由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审定,不得擅自扩大解释。  二、部队系统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同样适用于本实施办法。  三、对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的物品,各关应报总署关税司批准后方可办理免税手续。  四、科教用品“登记手册”统一由北京海关印刷,并加有防伪标志。各关在文到之日七天内将需用数量,报北京海关关税处(联系人:李广荣,电话:(010)65194225)以便尽早安排印刷。  本《实施办法》请予八月一日对外公布。

      附件:关于《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法规》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法规》(以下简称《法规》)和《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法规》和本办法所称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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