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法规》、《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法规》的通知
热点新闻
  • 海南国税全省“一级稽查”体制开始运
  • 核电行业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从2008年9
  •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
  • 青岛市国税局17项纳税服务新举措
  • 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要求 推进地方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发
  • 广东省首批税收宣传教育基地挂牌
  • 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政策顺利施行
  • 让税收知识和法律之光照亮学生
  • 一批涉税资料业务取消和调整
  •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发布防伪税控一机多
  • 中国税务报:五年记忆:税收立法稳步

  • 百度主题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法规》、《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法规》的通知
    日期:1997-4-10 文号:海关总署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查看正文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法规》、《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法规》已经国务院批准,并要求海关总署制定实施办法和对外发布,有关实施办法,我署正与有关部门拟定中,届时将另行通知。现将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法规》、《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法规》先予公布,并就实施办法下达前的有关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法规》的执行问题: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法规》(以下简称新《法规》)是在原《科教用品报运进口免税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科研、教学的实际需要制定的。新《法规》在第三条第(三)项和第五条中增加了一些适用单位;在第四条第(八)项、第(十一)至第(十六)项中,增加了特殊院校和专业所需专用教学科研用品等;科教用品免税范围也作了调整,取消了“教学专用闭路电视及其配件”。为了在实施办法下达前便于各关掌握,现就办理原则明确如下:  (一)新《法规》中的免税品种凡与原法规相一致的仍按原审批尺度掌握。  (二)第四条第(四)项进口维修用零部件应严格控制在原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在监管期内)金额的10%以内。其余新增条款的免税审批一律报经总署关税司审核后方可执行。对于新《法规》中已取消的品种,海关一律不再受理免税申请。  (三)新《法规》中增加的适用单位,一律由总署关税司审批后下达执行。  (四)免税审批一律在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处级及处级以上海关)办理。主管海关应对符合条件的科教单位设立专门档案,以利于审批和后续管理。凡首次申请办理科教用品免税的科教单位,应先持凭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经海关审核符合文件法规标准的,发给 “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一式二本,一本海关留存,一本由申请单位保留存查)。申请单位第次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填写“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携带“登记手册”(三联单)和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的,可在“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上签章,凭以向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同时,将每次审批情况记录在“登记手册”上,凭以进行后续管理。货物免税进口后,进口地海关应在“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上注明核准免税情况,并将反馈一联及时寄送主管海关。  二、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法规》的执行问题  鉴于有关残疾人专用品的具体货品范围和福利、康复机构的名称,我署正与有关部门拟定中,在最终确定之前,对《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法规》(以下简称《法规》)先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法规》第二条由纳税人直接在海关办理免税手续的残疾人专用品,暂限个人自带(用)物品,凡以贸易形式批量进口的一律报总署关税司审定后通知口岸海关执行。  (二)《法规》第三条有关单位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一律由海关总署审批后通知福利、康复机构所在地海关,由所在地海关出具“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通知进口地海关办理手续。所在地海关应对福利、康复机构设立专门档案,以利后续管理。  三、科教用品和残疾人专用品审批过程中发生难以界定的单位和物品,应及时上报海关总署关税司,由总署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  四、接受捐赠进口科教用品和残疾人专用品也暂照此办理。  所拟署长令请予4月10日对外公布。

      国务院关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法规》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法规》的批复

      国函[1997]3号

    海关总署:  国务院批准《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法规》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法规》,由你署发布施行。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法规(1997年1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4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进口,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 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