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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日期:1997-3-17 文号:人发[1997]27号 发文单位:人事部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调动全国税务系统广大职工献身国家税收事业的积极性,推动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于1997年下半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现将评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这次主要是评选表彰3年来特别是机构分设以来在税收各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是:全国税务系统的机关及事业单位,重点是税收一线的工作单位。  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是:全国税务系统的全体职工(从事税收工作4年以上的助征员可以参加评选),重点是税收第一线的工作人员,司局级公务员不参加评选。  这次表彰先进集体名额为200个,先进工作者名额为100名,分配到省级税务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计划单列市予以考虑。名额分配见附件二。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税收政策、法规,在圆满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中做出优异成绩的。  2.坚持依法治税,严格征收管理,积极进行征管改革,坚决同偷、骗税等违法行为作斗争取得显著成绩的。  3.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努力提高税务干部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在队伍建设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4.领导班子成员坚持两手抓,以身作则,领导有力,在廉政勤政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二)先进工作者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热爱税收事业,忠于职守,甘于奉献,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2.严格依法治税,积极投身征管改革,勇于开拓创新,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开创税收工作新局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3.刻苦钻研业务,掌握税收法规、政策,熟练运用已有的现代化技术手段,考核成绩突出。  4.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恪守税务人员职业道德、纪律,勇于同各种腐败现象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廉政勤政,业绩突出。  三、组织领导  国家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组成全国税务系统评选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领导审批工作(见附件一)。办公室设在国家税务总局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各省、市、自治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本地区的评选、推荐工作。  四、评选方法  (一)评选、推荐工作以自下而上逐级评选的方法进行。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被推荐单位或个人,由评选单位写出先进事迹材料,并经本单位职工讨论通过。  (二)严格掌握评选条件,推荐单位要认真把关,逐级报请上级税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最后由全国税务系统评选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领导小组审核批准。被推荐的单位及个人原则上应在省、地市级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中产生。  (三)计划单列市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由所在省(区、市)统一分配名额,进行申报。  (四)请于8月30日前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审批表与事迹材料(4000字左右)一式4份,先进工作者个人正面半身免冠2寸照片一式4张,并附1至2幅工作照片报国家税务总局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  五、奖励办法  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  六、工作要求(一)要加强领导,充分认识评选表彰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通过评选表彰,促进税收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要把评选、推荐工作的过程,作为大力宣传先进的群众性自我教育过程,在全系统进一步形成祟尚先进、学习先进的风气。  (三)评选表彰先进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评选、审查、推荐等各个具体环节的工作。要广泛听取社会评议,确保评选单位及个人的先进性。  国家税务总局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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