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数据核对制度(银行用)
热点新闻
  • 移民加拿大 学历不再限
  • 大连国税首次召开税收宣传工作会议
  • 扬子晚报:全国税务系统加强企业所得
  • 财政部、税务总局:农田水利占地不征
  • 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要求 推进地方税
  • 制止损害纳税人利益行为:今年反腐工
  • 京华时报:北京公布奥运期间机动车减
  • 10月1日起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额调
  • 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望上调至二千
  • 深圳地税局推出税收知识网络游戏
  •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
  • 到了重新看待房产政策的时候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新华社:财政部部长谢旭人阐释中国未

  • 百度主题
     
     
    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数据核对制度(银行用)
    日期:1997-3-4 文号: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查看正文

      1. 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数据核对制度采用季度核对方法,对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上报数据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接收数据进行核对。

      2. 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按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核对表(以下简称核对表)的要求,在季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传送数据情况填制核对表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国际收支司。

      3. 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收到核对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反馈核对表。

      4. 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收到反馈的核对表后,如上报数据与核对数据不符,应立即与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联系并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

      5. 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将上报核对表与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反馈表及书面情况留存24个月。

      6. 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制定相应办法,建立起内部的数据核对制度。

      7. 核对表的上报及反馈均采用传真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国际收支司传真电话为:

      (010) 64910063

      (010) 64910064

      8.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国际收支统计数据1996年核对表(略)

      2.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核对表(略)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