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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出口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6-8-13 文号:署税[1996]692号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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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出口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征收出口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996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税则》,1996年7月1日起继续执行。1996年出口商品暂定税率(1996年4月1日起实施,原定执行至1996年6月30日,详见附件)的执行期延长到1996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见右侧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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