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热点新闻
  • 交“特殊党费”可税前扣除
  • 加强后勤管理 保障税收工作
  • 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要求 推进地方税
  • 个税申报人数加速增长
  •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
  • 税务总局:来自非上市企业的股息红利
  • 一批涉税资料业务取消和调整
  • 西安地税部门将曝光一些涉税违法案件
  • 肖捷等总局领导分赴各地慰问基层税务
  • 《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 国家对
  • 全国个税申报延至4月2日自行申报人
  • 以微笑换成效,以工作换合作,以诚意
  • 中国财长呼吁维护世界经济和金融市场
  •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日期: 文号:国税函[1996]485号财税政[1996]15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继续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收悉(黔地税一字[1996]第0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法规,并考虑到该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控股的60家紧密层企业(名单附后)在1996年度内继续统一由集团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二日 @1财政部关于对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用地征免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1996]4号《关于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占用耕地修建道路、桥梁、水电、煤气、污水处理、邮电通讯、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后,由“三资企业”自己经营工厂或修建学校、医院等政策规定属于免税项目的,可予以免征耕地占用税;如转让给“非三资企业”经营开发或建设非免税项目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