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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墨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日期:2005-11-4 文号:国税函[2005]104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2005年9月12日由中、墨两国外交部部长李肇星和德尔贝斯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墨西哥城正式签署。该协定还有待于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现将该协定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 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中国:

      1.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二)在墨西哥:

      联邦所得税。

      (以下简称“墨西哥税收”)

      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做出的实质性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第三条 一般定义

      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

      (一)“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二)“墨西哥”一语是指墨西哥合众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其宪法所定义的墨西哥合众国的领土,包括根据国际法,墨西哥合众国行使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或者墨西哥;

      (四) “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税收或者墨西哥税收;

      (五)“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它团体;

      (六)“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七)“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八)“国际运输”一语是指缔约国一方的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

      (九)“国民”一语是指:

      1.任何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

      2.任何按照缔约国一方现行法律建立的法人、合伙企业或团体;

      (十)“主管当局”一语:

      1. 在中国方面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

      2. 在墨西哥方面是指财政和公共信用部。

      二、缔约国一方在实施本协定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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