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热点新闻
  •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算
  • 国家统计局工业数据传递经济运行四大
  • 今年一季度全国税收收入15102亿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从2008年9
  • 2008年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
  •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听取中央纪委、中央
  • 个税申报不必急于求成
  •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在陕西查看灾
  • 移民加拿大 学历不再限
  • 黑龙江省国税局着手建立与大企业管理
  • 财政部、税务总局:农田水利占地不征
  • 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3
  • 个税改革拟年内启动综合税制欲出
  •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形式和获取途径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日期:2005-8-8 文号:国税函[2005]78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售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发售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