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日期:2005-5-26 文号:国税函[2005]50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查看正文黑龙江、四川、广西、吉林、辽宁、江苏、山东、海南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属的31家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在吉林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该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地址1、一汽集团哈尔滨变速箱厂 哈尔滨市2、一汽集团四川专用车厂 成都市3、一汽集团哈尔滨轻型车厂 哈尔滨市4、一汽集团柳州特种汽车厂 柳州市5、一汽四平专用车厂 四平市6、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 吉林市7、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长春市 (1)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散热器分公司 长春市 (2)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减震器分公司 长春市 (3)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化油器分公司 长春市 (4)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传动轴分公司 长春市 (5)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标准件分公司 吉林市 (6)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制泵分公司 辽源市 (7)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辽阳汽车弹簧厂 辽阳市 (8)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 长春市 (9)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机电制品分公司 长春市 (10)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长春电器分公司 长春市8、一汽铸造有限公司 长春市 (1)一汽铸造有限公司锡柴铸造分公司 无锡市 (2)一汽铸造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大连市9、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长春市10、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进出口公司 长春市 (1) 长春一汽国际物流中心 长春市11、长春汽车工业产品中试基地 长春市12、长春一汽非标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市13、长春一汽装备技术开发制造有限公司 长春市14、长春一汽工艺装备有限公司 长春市15、长春一汽建设工业有限公司 长春市16、长春一汽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长春市17、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
第1页 第2页
|
|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
| 评论 论坛 留言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