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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5-5-18 文号:国税发[2005]8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2号)和总局党组提出的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的要求,我们对《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使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国税发[2004]1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工具,是确保政令畅通、上级和本级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以及各项工作顺利实现的重要措施,是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督查工作必须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注重实效、务求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督查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督查工作的领导。具体督查工作事项由各级督查部门承担。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办公厅(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督查工作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督查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应当建立和完善督查工作各项制度,如分级负责制、岗位责任制、督查时限制、责任追究制、督查报告制、安全保密制等。

      第七条 督查工作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以及上级文件和上级会议决定中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上级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本级税务机关年度工作会议、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重要专题会议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决定和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本级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年度重要工作目标和阶段性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七)重要信访案件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

      (八)新闻媒体以及内部媒体反映税收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

      (九)上级单位及同级有关部门来电、来函征求意见、会签文件的办理情况。

      (十)下级税务机关请示答复的办理情况。

      (十一)局领导日常工作中布置的工作任务列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八条 督查工作程序。凡列为督查的事项,一般应按督查立项、分办、承办、督办、审核、反馈、通报、归档的程序进行工作。

      (一)立项。督查部门根据督查工作范围,对明确需要督办的事项,按照立项要求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填写“督办通知单”报办公厅(室)领导审定立项。没有明确需要督办的事项,需填写“督办立项审批单”,由办公厅(室)领导提出建议报局领导审定立项。

      (二)分办。经审定立项的事项,督查部门应及时将“督办通知单”转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需要多部门共同完成的督办事项,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三)承办。承办单位收到“督办通知单”后,应按督办要求尽快落实。承办单位如认为督办事项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应立即退回督查部门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或部门办理。

      (四)督办。督办事项下达后,督查人员应采取督查调研、明查暗访、组织协调、跟踪检查、实地督查、电话、发函等多种形式进行督查。做到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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