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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法两国政府税收协定业已生效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5-5-18 文号:财政部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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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于1984年5月30日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各的协定、议定书,经过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后,于 1985年1月22日互换照会通知对方,我国外交部部长吴学谦于1985年2月18日致函法国对外关系部部长罗兰。迪马,确认该协定自1985年2月20 日开始生效。

  依照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包括议定书)将适用于1986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年度中取得的所得,请认真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上述协定和议定书的文本,总局业于1984年8月28日以财税外字第157号通知附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现补发给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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