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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汇率规定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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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为外国货币并已按照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缴纳税款的,发生多缴税款需要办理退税时,可以将应退的人民币税款,按原缴纳税款时的外汇牌价折合成外国货币,再将该外国货币数额按照填开退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退还税款;发生少缴税款需要办理补税时,应当按照填开补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补交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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