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热点新闻
  •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听取中央纪委、中央
  • 2008年UNDP税收管理国际研讨
  • 制止损害纳税人利益行为:今年反腐工
  • 让税收知识和法律之光照亮学生
  •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时机是否已经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
  • 企业所得税法修改更加符合中国经济社
  • 制止损害纳税人利益行为:今年反腐工
  • 进口车关税“见底”一周年
  • 新闻联播:“一窗式”征管改革为纳税
  • 无锡市局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创建节
  • 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3
  • 新税法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成熟规范的
  • 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要求 推进地方税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日期:2005-5-9 文号:国税函[2005]414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北京、上海、天津、辽宁、河北、河南、山西、山东、江苏、湖北、四川、新疆、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关于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向所属企业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新总财字[2004]317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及所属机构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050万元(详见附件)。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新兴(集团)及所属机构2004年度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