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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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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的生产经营是连续的,但企业的核算是划分阶段进行的,以考核每一个时期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在会计上通常定为一年,称为会计年度。如果会计年度的起止日期与公历年度的起止日期相同,则称为历年制会计年度。在非历年制会计中,通常又以其起始月份定名。如从4月1日开始至次年的3月31日结束的会计年度,可称为四月制会计年度。原则上,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应该与企业的会计年度相一致,但各国对会计年度、纳税年度的具体规定并不一致。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年度是以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的,即自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在这个纳税年度这外的所得,则属于另一个纳税年度的纳税范围,但对下列三种情况可作例外处理:

    (一)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目前已按此执行的,可以继续执行至企业期满。

    (二)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项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时,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三)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即清算期的所得单独计算,并独立履行申报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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