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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
| 日期:1995-8-15 文号:外经贸计财字1995年第356号 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查看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5]148号)转发给你们,请积极配合你地区(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展出口退税检查。同时,结合我部今年7月18日下发的《关于组织开展出口退税自查工作深入进行反骗税斗争的通知》([1995]外经贸计财发第438号),进一步督促所属企业,认真进行自查,并于8月31日前,将你地区(公司)出口退税自查情况及处理结果上报我部(计财司)。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 国税发[1995]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自1994年以来,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在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出口退税手续、查处骗税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有些地方出口退税管理偏松,退税凭证审核不严,退税依据运用不准,多退少退税的现象依然存在;特别是,一些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偏松,虚开代开发票情况严重,给不法分子骗税以可乘之机,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税款严重流失。有的对骗税案件处理不力,只是追回税款了事,对问题严重的,没有报请我局停止其出口退税权,没有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目前,骗税活动仍相当猖獗,不法分子的骗税方法越来越隐蔽、狡猾,骗税金额巨大,触目惊心。出口退税方面面临骗税和反骗税斗争的形势相当严峻,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全力以赴投入这场反骗税斗争中去,确保出口退税政策的贯彻实施。为此,我局决定从1995年8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货物税收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是在1994年1月至1995年7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和销售出口货物的生产、流通企业,都应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骗税案件要一查到底。 二、检查内容 (一)骗取出口退税方面的检查 1.销售出口货物的生产、流通企业是否按发票管理规定建立领用存制度,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规范,有无非法为他人填开大头小尾发票,代开、虚开发票以及倒卖发票等情况。特别要查清企业有无购进假进项发票和虚开销项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的情况。 2.生产、流通企业销售出口货物的价格、数量及货源是否真实。生产企业销售自产货物的,要查清企业是否具备生产能力;商业企业销售的货物和生产企业销售非自产货物要查清有无实际进货,提供的进项发票及其内容是否真实。特别是对一次购进和销售数量金额巨大,购销时间集中,货款结算采取委托方式的要进行重点检查。 3.销售出口货物的企业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有无偷税、欠税、纳税不足的情况。 4.对各地退税机关来函调查供货企业货源、纳税等情况的,是否及时回函,回函内容是否真实清楚;有无敷衍了事、回函不清甚至弄虚作假开具假证明的。 5.出口企业出口1994年以来购进的货物申报退税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单、结汇凭证等退税单证是否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真票假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况;出口货物的货源是否真实,有无虚增出口货物数量、虚抬出口货物收购价格的情况。特别是从骗税案件多发地购进并在广东地区海关报关出口的敏感货物如服装、陶瓷、家用电器、电子元件等,要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 6.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并申请出口退税的。 7.本地区1994年以前发现的大案要案及处理结论。 (二)常规检查 除按常规检查出口退税的适用税率、退税依据、退税手续等情况外,要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1994年以来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是否按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第二十、二十一项的规定,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监管手续;是否按规定对“进料加工”贸易中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款在退税款中进行了抵扣。 2.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今年出口的卷烟,是否按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第二十二项规定办理有关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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