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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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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解缴税款。但考虑到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特殊困难的客观情况,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纳税人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2.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

        3.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4.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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