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热点新闻
  • 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推进税收事业又
  • 三部门有关负责人就新企业所得税法内
  •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分析当
  • 个税申报不必急于求成
  • 甘肃省国税局机关召开视频会议动员部
  • 中国紧固件出口商要求欧盟放弃反倾销
  • 中国财经报:企业所得税管理恪守24
  • 全国税收宣传短信大赛特别启事
  • 注册税务师行业制度建设稳步推进
  • 用博大精深的税收文化教育公众
  • 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 青岛市国税局17项纳税服务新举措
  • 业内人士:警惕地方政府变相给外资新
  • 进口车关税“见底”一周年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日期:1996-3-27 文号:国税函[1996]13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预收定金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函[1996]0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上海××××有限公司及其陕西分公司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上海××××有限公司在向陕西分公司移送产品时,视同销售,应向陕西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纳税;陕西分公司向客户销售产品时,应向客户开具当地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