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三达奥克化学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三达奥克化学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6-4-1 文号:国税函[1996]14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新疆、甘肃省(市、区)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达奥克化学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按现行办法缴纳增值税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大国税发[1996]23号)。来文反映大连三达奥克化学有限公司是总机构设在大连市从事工业、民用洗涤剂、清洗剂、水处理剂、除垢剂、保护溶剂、特殊化工制品及配套工具生产与销售的中美合资企业。1992年开业以来,该公司一直通过在北京、上海、天津等25个地区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现将该公司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法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将其货物移送分支机构时,视同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时也应接法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法规出售给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法规,应由其总机构汇总向大连市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地方所得税。  以上,请通知所属执行。  1996年4月1日

转载此文件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