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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奖励人民公社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的法规
    日期:1962-6-19 文号:国农办恢字[1962]159号 发文单位:国务院

    查看正文

      为了鼓励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现在法规:  (一)在原有坡耕地上修梯田、培地埂等,增加了产量的,其增产部分,归参加兴修的生产队所有,由受益年算起,三至五年不计征购。  (二)在荒沟修淤地坝、谷坊等新淤出的耕地,其全部产量归参加兴修生产队所有,由受益年算起,三至五年不计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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