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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享受铸锻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
日期:2005-1-6 文号:财税函[2005]1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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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山西、辽宁、江苏、浙江、安徽、山东、青岛、河南、湖南、广东、四川省(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河北、山西、辽宁、江苏、浙江、安徽、 山东、青岛、河南、湖南、广东、四川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研究,现对享受铸锻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企业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从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列入本文附件1的北京铁路局石家庄机车车辆厂等企业停止执行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35%的政策。

  2、将太原重工钢轮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2)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96号)附件所列的企业名单,从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35%的政策,具体返还办法按(94)财预宇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1、停止执行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

     2、增补享受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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