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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5-1-25 文号:国税发[2005]1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严厉打击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征管 薄弱领域存在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总局决定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

      为了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局制定了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指导性计划,提出9个方面的检查项目,其中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房地产行业以及个人所得税为重点检查项目。各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产业重点及企业分布情况,从总局指导性计划确定的9项检查项目中选择2至3项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在此前提下,各省级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还可选择本省范围内的专项检查项目;与此同时,各地应确定一个市或区县,对其税收秩序和征管情况进行区域专项整治,使行业税收专项检查与区域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总局指导性计划包括下列检查项目:

      (一)钢铁生产企业

      (二)水泥生产企业

      (三)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

      (四)摩托车生产及销售企业

      (五)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

      (六)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

      (七)房地产行业

      (八)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九)个人所得税

      上述9项检查项目的具体工作方案见《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附件1)。

      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目标

      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目标是:通过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严厉打击所检查行业和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犯罪,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强化征管和堵塞漏洞的有效措施,实现行业和地区税收秩序明显好转,保障和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三、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以分类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开展专项检查。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将其作为税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成立税务局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稽查、征管、法规、税政等部门参加的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各级稽查局要切实发挥牵头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检查工作。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统筹规划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充分发挥省级、地市级税务局稽查局的现有优势,采取分类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专项检查,即在省辖区内,省级税务局稽查局组织力量直接对大型企业或重点地区进行检查,地市级税务局稽查局主要对辖区内中等企业进行检查,县级税务局稽查局主要对辖区内小型企业进行检查。通过这种方式,集中优势兵力,实施重点突破,规范税收执法,提高检查效率。

     (二)精心组织,科学实施,创新检查方式。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计划,研究制定具体的检查实施方案,对选定行业基本情况进行梳理,科学筛选检查对象,明确检查重点和检查要求,灵活运用交叉检查、集中检查、上查下等方式方法,统筹安排检查时间,根据行业特点,适应企业新的经营模式,创新检查方式方法。要根据检查任务情况,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组。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查前培训。在查前培训中,检查人员既要认真学习相关业务法律知识,还要认真分析纳税人的征管资料,找准突破口,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要保证专项检查查深查透,不走过场。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纳税人对专项检查的认知度和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减少检查的困难和阻力。

     (三)注重协调,增强合力。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要注重系统内外的部门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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