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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型汽车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组中有关损失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5-1-28 文号:财税[2005]5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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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山东、河南、陕西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安徽、福建、厦门、湖北、湖南、深圳、重庆、新疆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吉林、青岛、四川省(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国重型汽车集团的重组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重型汽车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汽财务公司)重组中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对重汽财务公司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名单见附件)因免除重汽财务公司2001年7月31日前所欠付的利息以及欠付本金打折后一次性偿还而实际发生的损失,允许债权人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对重汽财务公司相应增加的收益,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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