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关于远洋渔船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 中部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7月1日实施
  • 深圳地税局推出税收知识网络游戏
  • 用博大精深的税收文化教育公众
  • 个税改革拟年内启动综合税制欲出
  • 大连国税首次召开税收宣传工作会议
  • 两会前夕有关调查显示 投资者税负问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税务杂志社
  • “产能过剩”为何还会出现价格上涨
  • 辽宁省庄河市国税局拓展六项服务通道
  • 中国启动税收杠杆拉动企业公益性捐助
  • 2008年纳税服务:更加突出纳税人
  • 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划定
  •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算
  • CCTV新闻联播:我国调整个体工商

  • 百度主题
     
     
    财政部关于远洋渔船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5-2-2 文号:财关税[2005]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查看正文

    海关总署,农业部: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业部审批进口的远洋渔船进口税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2月1日起到2005年12月31日,准予农业部审批进口的17艘远洋渔船包括二手船(船型为大型金枪鱼围网船、大型拖网加工船、南极犬牙鱼延绳钓船),进口关税减按3%计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到2005年12月31日,准予农业部审批进口的2艘二手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进口关税减按3%计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快大型金枪鱼围网船和大型拖网加工船的国产化研制工作,以利于远洋渔业的长远发展和远洋渔船制造的整体提高。

      特此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