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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日期:2005-4-5 文号:国税函[2005]26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北京、上海、辽宁、湖北、湖南、广东、河南、四川、陕西、河北、山西、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关于向直属单位收取2004年度管理费的请示》(中储财字[2004]159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69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沈阳中储物流中心           60    辽宁省沈阳市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沈阳虎石台三库   15    辽宁省沈阳市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沈阳铁西一库     33    辽宁省沈阳市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沈阳东站仓库     14    辽宁省沈阳市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大连仓库       10    辽宁省大连市

    中国物资储运武汉江北公司       30    湖北省武汉市

    中国物资储运武汉汉口公司       85    湖北省武汉市

    中国物资储运衡阳公司         10    湖南省衡阳市

    中国物资储运衡阳公司武汉分公司     32    湖北省武汉市

    中国物资储运衡阳公司广州分公司     20    广州市

    郑州中储物资流通中心         115    河南省郑州市

    郑州中储南阳寨仓库           27    河南省郑州市

    郑州中储平顶山仓库           82    河南省平顶山市

    洛阳中储物流中心           45    河南省洛阳市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天回镇第一仓库   110    四川省成都市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天回镇第二仓库   10    四川省成都市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成都物流中心     7    四川省成都市

    西安中储物流中心           120    陕西省西安市

    中国储运咸阳物流中心         20    陕西省咸阳市

    西安中储东兴物贸公司         20    陕西省西安市

    石家庄中储汽车大修厂         20    河北省石家庄市

    河北中储物流中心           80    河北省石家庄市

    中国物资储运寿阳公司         56    山西省太原市

    中国物资储运太原平阳路仓库       5    山西省太原市

    中国物资储运广州公司         16    广东省广州市

    连云港中储物流中心           5    江苏省连云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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