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热点新闻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发布防伪税控一机多
  • 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布会实况
  • 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提出 出口退
  • 房企财务总监:新税法下整体税负将会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广泛开展"迎奥
  • 新排放标准实施大连金州区车购税出现
  • 总局积极部署全国税务系统开展抗震救
  • 《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出
  •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部门扎实推
  • 李林军在全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
  • 税务系统“两个减负”成效显
  • [图]山西省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许
  •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
  • 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凭证认证办法明确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日期:2005-4-5 文号:国税函[2005]27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北京、上海、湖北、河北、四川、江苏、甘肃、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收取2004年度公司管理费的请示》(核建发[2004]133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01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