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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六次联席例会纪要》和《〈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宣传提纲》的通知
    日期:1992-4-16 文号:国税办发[1992]7号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税务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第六次联席例会纪要》和《〈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宣传提纲》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考。
      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邀请,公安部已决定正式参加联席例会。
      附件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 第六次联席例会纪要
      199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举行了第六次联席例会。本次例会由国家税务局副局长陈景新主持。出席会议的有:高法院研究室局级研究员陈建国、高检院贪污贿赂检察厅副厅长叶惠伦、国家税务局征管司副司长王秀以及高法院办公厅、研究室、高检院贪污贿赂检察厅、国家税务局办公室、税制改革司、征管司等有关同志。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韩庆章等同志应邀请参加了会议。
      本次例会主要是研究、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宣传、贯彻工作。现纪要如下:
      一、对《解释》的宣传、贯彻工作进行了安排:
      1.举行新闻发布会。定于1992年4月10日上午9时由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国家税务局就《解释》的施行在北京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四部门领导人将分别在会上讲话;
      2.在印发本次例会《纪要》时附发《〈解释〉宣传提纲》;
      3.联系新闻单位就《解释》的颁行专题采访四部门的领导人;
      4.四部门分别对各自的下级机关具体部署宣传、贯彻《解释》的工作;
      5.结合1992年“税收宣传月”和普法教育开展有关宣传教育活动。
      二、邀请公安部正式参加联席例会。公安部的同志表示会后向部领导请示后决定。
      三、下次例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持,议题另行商定。
      附件二:《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宣传提纲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了《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从199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比较系统的关于偷税、抗税犯罪的司法解释,是审判、检察机关支持、保卫税收的重要措施,基本上解决了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好《解释》,对于严肃税收法纪,整顿税收秩序,增强社会税法意识,依法准确办理涉税案件,严厉惩治偷税、抗税犯罪,促进经济发展和改革深化,必将产生深远影响,是推进以法治税的重大步骤。
      一、颁行《解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经过卓有成效的税制改革与实践,我国的税制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实现了从单一税制向复合税制的转变,使税收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和监督管理的功能大大加强,税收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当前,税收渗透到国民经济诸领域,调整着各方面的分配关系,涉及的内容和范围越来越广泛,成为各种利益矛盾的焦点。征税与逃税的斗争愈趋激烈,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伪造、倒卖、非法使用发票等妨害税收的违法犯罪活动愈趋严重。冲击、打砸、爆炸税务机关,围攻、谩骂、殴辱、报复、伤害、杀害税务人员及其家属的事件亦时有发生。这不仅破坏税收经济秩序,影响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直接减少财政收入,而且导致税负失衡,扭曲竞争机制、加剧了分配不公,影响经济建设和安定团结,干扰改革,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因此,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以整治。
      近几年,在同偷税、抗税犯罪斗争的过程中,各地反映出不少处理这类案件的法律问题。在执法中,如何正确适用我国刑法第121条的规定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统一对刑法第 121条的认识,加强同偷税、抗税犯罪作斗争,避免因理解不一致而出现该判不判或“以罚代刑”、“以刑代罚”等执法不严的现象,有必要对刑法第121条的规定作出司法解释。这对于正确有效地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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