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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
    日期:1992-7-7 文号:[92]财农税字第33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查看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92]豫财农税字第41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加下:

      我部(89)财农税字第106号《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中的公路建设用地,是指公路线路占用耕地以及按规定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占用耕地。而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占用耕地,不属[89]财农税字第106文中公路建设用地的范围,应按当地适用税额全额征收。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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