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区域调整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热点新闻
  • 青海省召开“税收•发展
  • 扬子晚报:全国税务系统加强企业所得
  • 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形式和获取途径
  • 中部地区增值税“扩抵”退税进展顺利
  • 中国紧固件出口商要求欧盟放弃反倾销
  • 今年一季度全国税收收入15102亿
  • 北京发行少年税校教材填补税法教育空
  • 《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 国家对
  • 国土资源部:资源税改革已有初步方案
  •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
  •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
  •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出台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区域调整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日期:2002-3-4 文号:国税函[2002]18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府《关于申请在调入中关村科技园区区域范围内实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函》(京政函[2001]102号)收悉。现就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按照科学技术部《关于同意调整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区域范围的复函》(国科发高字[2001]200号)调整区域后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函复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调入区域内的企业,可执行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2001年1月1日以前已经开办的企业,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并按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减免税期限,从企业开办之日起开始计算,享受在2001年1月1日以后剩余年限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

      二、鉴于区域调整在年度中间进行的实际情况,为保持政策稳定,便于所得税征管,对被调出地区的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可执行到2001年底。从2002年1月1日起,被调出地区的企业,不再继续执行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原已按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尚未到期的企业,从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但不追补此前依法享受的减免税税款。

      三、请你市有关管理部门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对调入区域的企业要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和条件认定,对调出区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清理,以保证国家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执行。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