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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2-9-20 文号:国税函[2002]83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原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经国务院批准,重组为新的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为加强重组后电信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将两大集团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21个省电信公司和分支机构(不含深圳、珠海、汕头分公司)以及8家全资控股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由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所属10个省通信公司和中国电话号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由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全资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由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网络通信控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分别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和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两大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四、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

    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1、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2、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3、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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