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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2-9-28 文号:国税函[2002]86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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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电财[2002]28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力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67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1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1370   北京

2 天津市电力公司   330  天津

3 河北省电力公司   680  石家庄

4 山西省电力公司   510  太原

5 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  200  沈阳

6 辽宁省电力公司   1000   沈阳

7 吉林省电力公司   350  长春

8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350  哈尔滨

9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公司  210  上海

10 上海市电力公司   900  上海

11 江苏省电力公司   1400   南京

12 浙江省电力公司   1270   杭州

13 安徽省电力公司   520  合肥

14 国家电力公司华中公司  170  武汉

15 湖北省电力公司   600  武汉

16 湖南省电力公司   600  长沙

17 河南省电力公司   830  郑州

18 江西省电力公司   280  南昌

19 陕西省电力公司   400  西安

20 甘肃省电力公司   280  兰州

21 宁夏自治区电力公司   100  银川

22 青海省电力公司   100  西宁

23 新疆自治区电力公司   100  乌鲁木齐

24 四川省电力公司   350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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