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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3-12-8 文号:国税函[2003]131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胜利油田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40%。

      二、从2003年度起,以下企业纳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范围:

      (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该公司下属的长城润滑油分公司、重庆一坪润滑油分公司、润滑油上海分公司、润滑油茂名分公司、润滑油荆门分公司、润滑油武汉分公司、润滑油天津分公司和中国石化销售华东公司上海石油商品应用研究所及其所属的全资分、子公司纳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洋油气分公司。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装备部。

      (四)原由新星油气分公司管理,现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管理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西南分公司、中南分公司、东北分公司、华北分公司、华东分公司。

      三、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甘肃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宁夏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青海分公司,从2003年度起,纳入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

      四、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其他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省以下石油销售分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与各省级石油销售分公司研究确定。

      六、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八、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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