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统配煤矿按法规税额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热点新闻
  • 全国税收宣传短信大赛特别启事
  • 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提出夯实基础
  • 环保和税收部门拟推出环境税
  • 为“入轨”“上路”提供体制保障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发布防伪税控一机多
  • 完善机制 培养人才 提高国际税收工
  • 财政部:财政部门已累计投入抗震救灾
  • 10月1日起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额调
  •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政策顺利施行
  • 成本增幅大 我国农机企业苦等税收新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
  •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分析当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统配煤矿按法规税额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日期:1992-7-22 文号:国税函[1992]16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能源部:  
      国务院最近决定提高统配煤炭价格。根据财政部[91]财税字第002号通知的法规,对目前征收资源税实行临时减免照顾的统配煤矿,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恢复按法规税额征收资源税(法规税额见财政部[91]财税字第002号附表)。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