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热点新闻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 核电行业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 企业节能环保项目可享受税收减免
  • 个税改革拟年内启动综合税制欲出
  • 新税法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成熟规范的
  • 全国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会议要求
  • 到了重新看待房产政策的时候了
  • 今年一季度全国税收收入15102亿
  •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
  • 业内人士:警惕地方政府变相给外资新
  • 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提出 出口退
  • 今年税收宣传月主题:税收·发展·民
  • 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3
  • 我国将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日期:1992-10-10 文号:国税函[1992]144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  
      你会工财函[1992]15号文《关于商请对工会服务型的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经研究决定,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法规照章纳税。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