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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
| 日期:1992-10-12 文号:国税发[1992]22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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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2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劳动部、国家税务局颁发的《城镇集体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劳薪字(1991)46号〕的规定精神,我局制定了《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关
财务处理的规定
附件: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
一、关于查补查退税金的财务处理
1.挂钩年度内,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含汇算清缴)查补查退的税金,一律调整当年帐面的上缴税金金额计提效益工资。
2.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查补查退的税金,不调整上年帐面的上缴税金额,全部计入本年度的上缴税金中计提效益工资。
3.企业在专项检查中被查补的偷漏税金,无论是在汇算清缴结束前,还是在汇算清缴结束后,都不得作为上缴税金计提效益工资,但要全部核入企业下年度的上缴税金基数中。
二、关于企业欠缴税金和减免税金以及以税还贷、税前还贷的财务处理
企业在挂钩年度内的欠缴税金、减免税金以及因以税还贷、税前还贷而少缴的税金,均不得视同上缴税金计提效益工资。
三、关于工资、奖金和物价补贴的财务处理
1.企业挂钩的工资基数和提取的效益工资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后,不得再在成本中提取职工奖励基金。但企业按规定标准支付给职工的各种物价补贴以及原材料、燃料节约奖,仍在成本中列支。
2.企业超过规定标准支付给职工的标准工资、加班工资、津贴和自费改革工资支付的工资、劳动竞赛奖,在新增效益工资和奖励基金中列支。
3.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在分红基金中列支。
4.企业在挂钩年度内因经济效益指标下降,工资基数下浮时,应按下浮后的工资基数列入成本。
四、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的财务处理
1.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后,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基金按挂钩的工资基数加上列入成本的各种物价补贴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后的14%提取。
2.列入成本的工会经费,按挂钩的工资基数加上列入成本的各种物价补贴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后的2%提取。
3.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按挂钩的工资基数加上列入成本的各种物价补贴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后的1.5%提取。
五、实行工资同销售(工作)量及上缴税金复合挂钩的企业,在年终清算时,首先应计算与销售(工作)量挂钩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然后再计算与上缴税金挂钩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上缴税金中应扣除与销售(工作)量挂钩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而影响的所得税。
六、关于工资基金的帐务处理
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将“应付工资”科目改为“工资基金”科目,用于核算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工资基金。在本科目下设置“应付工资”和“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两个明细科目。
1.“应付工资”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见附件一)。
“应付工资”明细科目的贷(增)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准备发放的工资额;借(减)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发放工资后,本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2.“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明细科目,用于核算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工资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
“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明细科目的贷(增)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提取的工资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借(减)方发生额反映转入“应付工资”明细科目的工资、缴纳的奖金税以及支付的罚款、滞纳金和工资下浮企业下浮的工资等。贷(增)方余额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工资基金结余额。
七、退出挂钩企业的财务处理
1.为了保持政策的稳定性,企业在工效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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