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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可以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根据《征管法》第69条,税务机关应一方面通知纳税人限期纳税,向其追缴税款;另一方面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征管法》第62条,对扣缴义务人未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薄、记账凭证、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第63条向扣缴义务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如果因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对其应纳税款依法扣缴,扣缴义务人已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此时扣缴义务已因纳税人拒不履行纳税义务自动消除,税务机关若需要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则应与对方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实行委托代征。若纳税人拒绝纳税,扣缴义务人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造成税款征收困难或税收流失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规定进行处罚。
4.扣缴义务人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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