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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帐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日期:1993-1-3 文号:国税函[1993]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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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资银行: 
   你行中投资发[1992]94号《关于投资银行资金帐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88)国税地字第028号《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帐簿贴花问题的具体法规》已明确:“根据银行系统的机构设置,银行所用营业帐簿的印花税,由各级独立核算的行、处在其所在地缴纳。”因此,投资银行各分行“营运资金”的印花税,均应在分行所在地缴纳。
  二、投资银行系统所设的“调拨资金”科目,反映的资金,既有自有资金也有借入资金,在各分行计税时不易划清,可统一在总行所在地就自有资金部分计算缴纳印花税。
  三、专门记载外汇资金的帐簿,其印花税缴纳办法亦应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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