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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糖、啤酒等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的通知
    日期:1993-3-18 文号:[93]财税字第010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糖、啤酒等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减征后的税率如下:  机制蔗糖14% 金笔(包括零件) 18%甜菜糖 5% 铱金笔、圆珠笔(包括零件) 13%味精 10% 护肤护发品 25%罐头食品 5%香皂 10%啤酒 25% 肥皂、药皂 5%  本通知自1993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办理。统一减税后,各地对上述产品不得再报批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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