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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经贸办、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第三产业免征减征所得税的规定
    日期:1993-4-13 文号:国税发[1993]4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经贸办、财政部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不发西藏)、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现将有关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第三产业免征减征所得税的问题规定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因转换经营机制,专门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独立核算、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以下简称三产企业),在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应按规定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三产企业属于全民所有制性质或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分别按照国营企业所得税和集体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法规执行。
      三、新办的三产企业,在报经县(市)税务局审核批准后,从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四、各地税务部门要严格掌握新办三产企业的标准。新办三产企业的标准,按财政部(81)财税字第8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新办企业,一般指从无到有新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具体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凡享受了按新办三产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照顾的企业,以后不论其经营形式、项目等如何变化,一律不再按新办企业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对利用更换执照、变更名称等手段骗取减免税的,一经发现,应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三产企业享受的减免税款,应全部用于经营发展,以扩大安置富余人员的能力,不得挪作它用。
      七、本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生效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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